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鸷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538号 原告:上海鸷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Y区3017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508室-1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鸷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鸷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鸷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