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994号
原告:***,女,199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不在指定期限内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密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