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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4583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20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款由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前返还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2021年10月8日前返还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22年4月8日前返还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若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届时未按期足额返还上述任一一笔款项,则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义务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人民币370万元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剩余义务,权利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已被他院查封并进入处置程序财产外,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12民初395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四项内容除已到位人民币370万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