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1571号
原告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越,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