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永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6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嘉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XXXXXXX元并支付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XXX号地下一层、1层、2层、3层、4层房屋,其中1层房屋已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故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1层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正式查封了上述其他房屋。因上述房屋上设定了20余亿元的抵押债权,故对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进行调查;另还需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协商,请该院将1层房屋处置权移交我院处置。
除此之外,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永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永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勇刚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武 博






书 记 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