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97号之一
申请人: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红,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33号6号楼100室。
法定代表人:高明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作出(2022)沪0104执保0055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故被申请人申请对其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172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