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912号
原告: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3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33号6号楼10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如皋市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