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3民初2416号
申请人:**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注册地:株洲市**区叫鸡岭原顺达停车场内。
经营者:钟权,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210室。
法定代表人:宁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醋陵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诉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72675.5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72675.5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