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与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株洲市。
经营者:钟权。
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宁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203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5008.5元(后段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二、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2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上**对***上述债务2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执行员 王 韬
书记员 杨蔚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