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株洲市。
经营者:钟权。
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宁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成功签收但未主动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绝签收上述文书。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月9日、3月22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5万元,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并扣划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721余元,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并扣划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2021年1月9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2021年3月24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无固定期限。
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屋两处,但均存在高额抵押,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约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并提交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794661.5元(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250000元承担责任),已执行到位255721.23元(被执行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到位250000元,责任已承担完毕),尚有538940.2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石峰区长胜建筑器材租赁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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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张 陆 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王韬书记员杨蔚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