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汉福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91号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五金机电市场4栋1楼楼梯口。
经营者:张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210室。
法定代表人:宁威。
被告:武汉汉福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
被告:李咏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汉福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咏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汉福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咏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侣
书 记 员  孔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