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03执保764号
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
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洲
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已保全完毕。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