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星杰家居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12074号
上诉人高友本因与上诉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杰装饰公司)、上海星杰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杰家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9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友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友本一审全部本诉请求,驳回星杰装饰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存在诸多装修质量问题,星杰装饰公司应当予以全额赔偿。经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涉案房屋存在墙面局部渗水、霉变、开裂,入户门有轻微损伤,屋檐处部分瓦片碎裂、卫生间浴缸下方大理石开裂等问题,星杰装饰公司虽表示愿意修复,但至今未修复,致高友本一方损失。多媒体智能设备以及无线网络的损失、内外墙保洁费、被掉落瓦片损伤的地面的修复费用,应由星杰装饰公司承担。二、装修过程中发生项目减少,相应部分费用应予以扣减。涉案房屋的装修设计系高友本自行委托案外人完成,星杰装饰公司无权收取设计造型费用;假山端景在装修期间垮塌,并已经拆除,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预算中的提升泵实际由高友本购买,也应在装修款中扣除。三、空调功率不足所致的损失应由星杰家居公司承担。高友本全权委托星杰家居公司订购空调设备,款项也由其与案外人直接结算,该空调至少应该满足适用性需求。高友本从未与空调供应商签订过空调购买及安装合同,对于空调功率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下,高友本事先从不知情。现空调功率仅能满足一层半(涉案房屋共计四层),由此所致的损失应由星杰家居公司承担。四、高友本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与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两种违约行为分别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属于重复主张。
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辩称,高友本提出的修复房屋的损失部分一审中已经进行了相应处理,其余部分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已经提出上诉。设计造型和假山,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已经完成,高友本要求扣除,没有依据。空调问题,应由空调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高友本的一审全部本诉请求,支持星杰装饰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高友本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装修装饰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2、判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4,200,000元的15%计630,000元;3、判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共同返还高友本装修款534,085元;(要求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返还装修设计、造型费用333,325元;1楼前厅假山水景装修费用60,000元、提升泵7,800元;管理费132,960元,在预算造价书中均有体现);4、判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赔偿高友本装修损失982,400元(地下一层下沉式休闲区修复改造及一层、二层客房平顶的拆除修复416,000元;银都路房屋正门口地面及踏步大坂、车库门口的地面修复损失55,000元,二楼及三楼门窗、门窗锁修复25,000元,装修垫付75,000元包括打胶费18,000元,车库内地面装修施工费30,000元,内外墙保洁费27,000元;进户门锁费8,100元;房屋质量检测费20,000元;二、三楼马桶修复费用6,000元,陶瓷浴缸补漆费2,000元、陶瓷浴缸下面大理石更换费3,000元;进户门修复费10,000元,全栋墙面开裂修复费10,000元,2楼阳台门更换费用20,000元,地下室的新风修复2,300元,台盆下水盖修复10,000元,多媒体网线修复20,000元,全栋无线网络修复费20,000元,暂定空调功率、出风口重新设计及施工修复损失300,000元,目前空调功率无法达到要求,只能达到1层半,以上空调自动停止工作);5、判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支付高友本装修房屋逾期交付违约金730,000元,(1,000元/天,逾期期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计730天);6、判令星杰装饰公司向高友本交付闵行区XX路XX弄房产隐蔽工程VCD光盘及该处房屋的空调设计、安装图;7、判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赔偿高友本房屋质量检测费20,000元。 星杰装饰公司反诉要求判令:1、高友本支付星杰装饰公司工程款1,030,333元;2、高友本赔偿星杰装饰公司停工、窝工损失21,300元(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共计426天,按每天50元计);3、高友本支付星杰装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81,000元,自2017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018年10月23日止,共计381天,按每天1,000元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由高友本作为发包人(合同甲方)、星杰装饰公司作为承包人(合同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0053165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甲方装饰装修的住宅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2、装饰施工地址闵行区XX路XX弄XX号。3、住宅结构别墅房型,套内施工面积1,108平方米。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5、承包方式部分承包(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6、总价款1,560,400元,详见预算书。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水电隐蔽工程等按实结算项目除外。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7、工期:自2015年11月4日开工,至2016年7月31日竣工,工期240天。第二条材料供应: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需委托乙方安装并保管,应按时送达现场。同时,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保管费根据参考费率支付,由于保管或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委托乙方保管或安装,则乙方不得收取保管费。2、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及《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2、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贰份。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两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工程进度: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付款比例为468,120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付款比例;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付款比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当天支付5%付款比例;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100%付款比例。(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详见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约定:一、本合同付款约定:A.基础装修部分:合同签订支付基装总额的30%作为首期工程款,款到一周内安排施工。剩余按每月工程进度总额的50%支付(甲乙双方确认每月工程量和工程款),甲乙双方在当月25号统计工程量和工程价,并在下个月5号前甲方完成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0%,质保金5%甲方在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另外的5%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B.主材定制品: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主材总额的30%作为材料预付款。甲方按月工程量和工程款总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支付至总货款的90%,质保金5%甲方在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另外的5%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选择人民法院处理纠纷。三、本案质量标准部分或总体应达到优良或部分优良。四、发生材料以次充好,应按违约条款处理,且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保障。六、违约责任:甲方工程款支付和乙方工程款交付应按合同要求进行,违约方按1,000元/天进行偿付;七、按设计图纸和采购预算单的全部要求和内容,一口价4,200,000元。工程中工程量与材料发生变化时应有变更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多退少补。未经双方确认的不予认同,合同主体为闭口,经甲、乙方确认的项目不受该约定。八、主体合同与补充条款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九、文明施工、施工安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十、星杰的施工标准作为合格标准(60分)、本案施工按优秀施工标准执行(85分以上)、质量认定由甲方代表郑老师确认。十一、卫生间、厨房做两次防水试验,第二次试验于地暖找平层完成后进行。十二、窗台下一米,窗户两侧各0.5米,刷JS防水,甲方提供技术施工指导,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第六条施工配合:1、甲方工作:(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5)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6)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2、乙方工作:(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5)指派见书面通知书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或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 嗣后,高友本作为购买方(合同甲方)与星杰家居公司签订编号为071181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合同》(以下简称材料合同1)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2.合同范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的订单下达、质量监督、协调运输安装、售后协调。3.合同总价款:767,000元。具体材料明细详见附件《材料清单》,以实际订单及退补货单或现场实际使用量(含损耗)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运输费用:1.交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2.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第三条订购须知:1.甲方在乙方的产品库中选择符合整体家装方案需求的产品后,应当另行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订单。2.该订单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到货时间等信息,并由甲方和乙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后生效。该订单由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甲方提出变更材料的,须在乙方向供应商下单之前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在签订《材料变更单》后方可变更,因此影响交货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否则因变更材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4.实木类产品,因其用材为天然的实木或实木贴皮,同一批次货品会存在纹理、颜色方面的差异,但不属于产品质量的问题。5.甲方在签订定加工产品的订单时,为保证甲方的利益,请仔细核实产品的品类、尺寸、颜色等后签字确认。6.如遇现场测量、定尺加工类产品,非质量问题的,一经加工不退不换。如:木门、浴室柜、木饰面、楼梯、石材等。第四条材料质量及验收:1.由乙方销售的产品,其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标准。乙方承诺销售的产品如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由乙方向甲方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付,若甲乙双方达不成一致的,以权威机构检验结果为准。2.甲方明确指定乙方代购的产品,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只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3.材料产品到场后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签字验收,若因甲方原因验收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乙方提供的产品与订单确定的厂家、规格、型号、等级、数量一致,且无重大质量瑕疵的,甲方应在《产品送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与订单确定的厂家、规格、型号、等级、数量不符,或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5.产品验收通过并且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保修单》(附有乙方签章)。保修期约定为两年(电器一年),凭保修单实行保修。第五条付款方式:1.付款按下表支付:合同签订日支付定金,支付总价款金额30%,230,100元,为他付款详见补充条款;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对材料销售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为付款凭证。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上海星杰家居有限公司;第六条服务承诺:1.主材类产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一致的基础上,价格高于同期同城一线卖场(如:XX、XX等)或同期同品牌专卖店价格,差价部分乙方向甲方退一赔一(特价商品除外);2.定加工类产品在厂家、规格、型号、等级一致的基础上,价格高于同期同城一线卖场(如:XX、XX等)或同期同品牌专卖店价格,差价部分乙方向甲方退一赔一;3.甲方所需产品,在同等品牌、规格、型号、价格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采购。 第七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工期延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款项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0.1%的违约金。3.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所附的附件材料清单中载明:1、橱柜、茶水池、浴室柜,预估金额270,000元;2、科勒洁具预估金额180,000元;3、龙头汉斯格雅预估金额150,000元;4、瓷砖预估金额35,000元;5、淋浴房玫瑰岛品牌预估金额72,000元;6、铜门亚斯王预估金额60,000元。 2015年10月27日高友本作为委托方(合同甲方)、星杰家居公司作为受托方(合同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委托购买合同》(以下简称材料合同2)一份,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居室装饰的相关材料产品,具体材料代购明细详见《材料预选清单》。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2.合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订单下达、质量监督,协调厂商制作生产、协调进场运输安装时间、协调售后服务事宜。3.合同总价款:1,864,800元。合同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附件《材料预选清单》进行估算的价格。最终金额以实际订单(含退补货单)或现场实际使用量(含损耗)为最终结算依据,多退少补。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该部分的材料款按实结算。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运输费用:1.交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2.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第三条订购须知:1.产品方案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订单和/或图纸为准;甲方中途更改方案的,须在乙方向供应商下单之前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通知材料生产厂商下单制作;甲方在厂商产品生产途中进行方案修改,须承担相应材料及人工损失;若因乙方施工错误导致返工或重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2.实木类产品,因其用材为天然的实木或实木贴皮,同一批次货品会存在纹理、颜色方面的差异,但不属于产品质量的问题。3.甲方在签订定加工产品的订单时,为保证甲方的利益,请仔细核实产品的品类、尺寸、颜色等后签字确认。4.如遇现场测量、定尺加工类产品,非质量问题的,一经加工不退不换。如:木门、浴室柜、木饰面、楼梯、石材等。第四条材料质量及验收:1.材料产品到场后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签字验收,若因甲方原因验收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甲方明确指定乙方代购的产品,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未明确指定而授权乙方自行决定的,乙方应当采购质量、规格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标准的产品,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产品供应商或生产商追究责任。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无法达成一致的,以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3.产品保修依照供应商或生产商的保修说明进行。第五条付款方式:1.付款按以下支付:合同签订日支付定金559,440元(合同总价款金额30%);其他详见补充条款;2.收取甲方支付的代购款时,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的收据为付款凭证。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工期延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款项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0.1%的违约金。3.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第七条纠纷处理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附件的材料预选清单中载明:1、假山水景,品牌周越,预估金额60,000元;2、提升泵,美国卓乐,预估金额7,800元;3、大理石,预估金额1,080,000元;4、阳光房,预估金额35,000元;5、智能设备67,000元;6、空调设备,品牌卓居,预估金额615,000元。 另根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二即《工程预算造价书》载明:1、本《工程(预算)造价书》是编号为0053165《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与《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结算的工程量由业主或业主书面授权代理人与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认可为准;结算单价按照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中的单价执行,单价暂定的项目不在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单价;3、合同半包价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设计、项目变更增加的情况下结算价不得超出预算合同半包价的5%,按实结算项目除外。(按实结算项目包括:拆旧、配套措施、土建改造、水电隐蔽工程);4、在施工过程中,若对施工项目或装饰材料要求变更时,请提前通知我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由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变更要求,编制该施工项目的变更工程造价书,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价格后,方可调整施工项目内容。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且不在超出合同半包价的5%范围内。减项超出合同半包价的5%时不享受公司任何优惠。5、签约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的间隔超过90天的,按实际开工日期的乙方最新定价标准重新签订《工程(预算)造价书》。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连续超过60天后又复工的,复工后的工程单价按复工日期的乙方最新定价标准执行。造价书中未含有施工中增加的项目,以签证当月乙方使用的《工程(预算)模板》的项目单价进行计算。6、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中所列举的施工项目为施工任务,同时也是组织材料采购的依据,如遇设计图纸与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不符,应依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为准。7、由甲方自购的材料,或应客户要求由乙方人员陪同外出购买的非本公司提供的材料,乙方项目经理仅对其数量、外观、质量证明等相关证书协助客户核验,其产品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若发生与空气质量有关问题,公司无法承诺用“3.15”标准规定来作业及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合格指数数量的标准。8、若拆除项目物业有另行约定的,需按物业统一标准执行,乙方将全额退还本《工程(预算)造价书》中的拆除费用。《工程预算造价书》费率表载明:工程总造价为1,586,623元,其中涉及到的设计造型费为250,160元、83,165元,合计金额333,325元,另根据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确认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费用明细表》载明:首期款(合同总金额X30%:475,987元;二期款:555,318元(合同总金额X35%);三期款:475,987元(合同总金额X30%);四期款:79,331元(合同总金额X5%)。
事实和理由:其与高友本共签订三份合同以及一份补充条款,约定总金额为一口价人民币(下同)420万元,高友本共支付3,169,667元,尚欠1,030,333元,一审认定高友本已支付的款项与合同金额相差无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工程质量问题并非由星杰装饰公司导致,不应由其承担。高友本提供的鉴定报告无因果关系的内容,一审也未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地下一层下沉式休闲区原为游泳池,有连通外部的管道,高友本先委托土建商施工将游泳池改为休闲区,星杰装饰公司入场后仅是对部分区域进行了铺平,不可能导致渗水。大理石脱落与修复非合同约定内容,星杰装饰公司基于善意,欲帮高友本修复,高友本拒绝,扩大的损失应由高友本自行承担。进户门门锁问题,系高友本保养不当造成,星杰装饰公司已经联系供应商更换问题面板,高友本仍要自行更换,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墙面问题,星杰装饰公司愿意维修。涉案工程基本完工,仅剩下扫尾修复工程,合同解除原因非系星杰装饰公司不愿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延期系因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供货与安装迟延所致,星杰装饰公司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违约金40万元,明显过高,装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装修合同总价款的15%,而非合同总价420万元的15%。高友本2017年12月28日支付给章某的10万元,非高友本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高友本答辩称,其与星杰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与星杰家居公司签订两份材料购买合同。空调系星杰家居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高友本主张功率不足,存在使用障碍。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其他施工方施工,星杰装饰公司均应对现场进行勘察、确保施工质量,星杰装饰公司认为渗水系土建工程原因应提供相应证据,且渗水问题并非不能解决,之后的装修企业施工中采取了处理措施,就未再渗水。A公司系星杰装饰公司向高友本推荐的,星杰装饰公司应承担担保义务,即使A公司施工延迟,星杰装饰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星杰装饰公司拒绝履行修复责任,高友本只能委托他人进场施工。
高友本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与解约违约金系不同违约行为,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本院认为,前述两项违约金均由同一行为所致,给高友本带来的损失是同一的,高友本要求两项并举,不予支持。星杰装饰公司认为工程延期系案外人A公司原因所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友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就该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查,2015年10月28日高友本分别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首期款789,540元、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468,120元。2016年1月26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266,738.50元,2016年1月27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二期款107,653元。2016年5月10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三期款327,635.50元,2016年6月21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三期款560,313元;2016年11月24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400,620元,2016年11月24日高友本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249,047元,经核算高友本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的材料款金额合计为1,858,126元,高友本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的材料款合计为1,311,541元,上述金额合计为3,169,667元。 2015年10月27日,高友本作为合同甲方与案外人A公司(合同乙方)、星杰家居公司(合同丙方)共同签订百纳盛泰产品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1,950,000元,按照星杰《星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集》上海XX墅XX区XX室装饰工程,由高友本向案外人A公司购买木制品,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甲方柚木料750,000元充当合同定金;2、下料前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货款50%;3、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30%;4、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10%;5、验收后甲方半年内付清余款给乙方。产品验收:定制产品到达安装现场,甲方须仔细验收购买产品型号、规格、颜色质量、数量、实木原木制品颜色、纹理有所差异属正常现象。经查A公司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陆续对涉案工地进行木制品的送货及安装。 另查明,星杰装饰公司在履行上述施工合同过程中,指派了王某作为工程副经理,华某作为项目经理。在2016年7月7日由项目经理华某、工程副经理王某签署的检查(处理)报告中载明:检查情况如下:经实地检查XX路XX弄XX号XX邸地下室木基层有发霉现象。分析原因:此前木基层已完成近3个多月,此前一切正常。因近期上海进入梅雨季节,地下室长期潮气过甚,没有及时外排,造成木基层有发霉现象。处理结果:将发霉处清理后用水性漆将地下室木基层做涂层处理,经和客户沟通,已配备2台抽湿机进行抽湿处理,减少因梅雨天造成的湿气过大现象。另竣工后客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通风良好。公司将对木饰面基层保修5年,此条款待本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完成后写入保修卡,交于客户,作为额外保修条款。2016年8月27日星杰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华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于地下室梅雨天气受潮部分发霉,可承诺客户以下几点:1、地下室顶面涂料改为都方防水防霉600-700一桶;2、地下室墙面硅藻泥补偿客户由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方承担;3、有渗漏水的位置修补,三楼卫生间除了淋浴房台盆柜及灯具总贴30,000元,包括地下车库;4、外墙大理石修补;5、地下室星杰细木工板改为兔宝宝E零集。 2016年9月30日高友本向星杰装饰公司发出信函称,星杰装饰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入场装修,原定2016年7月31日竣工,今已逾期两个月。与贵司签约为闭口价,原应含有厨房配套电器、空调主机设备房、吊顶筒灯、电梯装饰及施工水电费诸项,现尽遭星杰装饰公司的推诿,为保证工序工期,其不得不代为垫资。工程进度前松后紧,现施工项目交叉、无序,也未见专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施理。特此函告请予以整改,并对以上各项作出书面解释。 2017年4月7日高友本向星杰装饰公司发出信函指出,上述装修合同签订后,星杰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混乱,现场没有专人负责,至今已超过竣工期9个月有余,虽与星杰装饰公司方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联系,但相关人员一直未接电话,故请星杰装饰公司及时委派人员进行协商解决,如星杰装饰公司一意孤行,将依法追究星杰装饰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星杰装饰公司赔偿故意违约给高友本造成的损失。 2017年10月12日高友本再次向星杰装饰公司发出《关于装修工程严重违约行为之通知函》载明:工程施工以来,贵司之现场施工人员存在严重的怠工,工程管理混乱及无序的情况,导致今日工程仍未施工完毕且交付验收,甚至拖延完工的部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大理石、地下室、影视厅、铜门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期间,本人还多次电话、微信及发函至贵司处,要求就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答复及解决,按时按质完工,截至今日,贵司已拖延工期长达一年三个月之久,早已违背了本人当初订立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合同目的,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另外,贵司拖延完工的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亦给本人造成了损失。鉴于此,本人郑重通知贵司:1、请贵司于本通知发函之日起3日内,在对房屋及装修不造成二次损害的情况下,按照原合同标准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和未完工工程进行全部返修、更换和施工,并在15日内完工并交付验收通过。若逾期完工的,贵司须按每日20,000元的违约金向本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完工但未验收通过的,须按合同标的4,200,000元的20%向本人承担违约责任;2、请贵司于本通知发函之日起3日内,针对工程已延误期限及工程质量问题,对本人作出赔偿;请贵司对贵司之严重违约行为予以重视,并在本函发出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并积极补救和赔偿,否则本人将采取其他措施解决现有问题,同时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2017年9月26日高友本所在的小区物业上海B有限公司向其发出告知函,高友本的装修工程长期久拖不结,影响了小区的安静、卫生等管理工作,特别是8月份发生了干挂石材脱落砸下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对小区业主安全与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风险,若不及时消除,一旦造成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本物业责令贵户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对石材干挂脱落隐患等问题完成整改维修,并尽快完成全部装修。 针对上述石材干挂脱落的问题,高友本申请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位证人与星杰装饰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涉案房屋的装修设计是高友本自己安排人设计的,其称外墙脱落部分的大理石是星杰装饰公司施工的,但这片区域后来没有修复,是由高友本自己修复。对于地下室休闲区的渗水问题,其认为无法确定是否是施工的原因所导致。因为当时由游泳池改为地下室休闲区,故对于水管的设置不清楚,外面的水管都是切断的,故认为水管应该不会存在问题,所以做了相应的防水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纸主要是高友本所提供的设计图纸,但星杰装饰公司也有设计师参与,包括改动和修图。2017年12月28日高友本转账给证人章某100,000元,系该位证人对涉案工程局部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一些零星的材料费及人工费用。 2017年9月28日高友本与案外人Z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装修质量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一、主要鉴定结论如下:1、闵行区XX路XX弄XX墅XX号所属房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下三层;2、房屋地下一层天花板上方部分管道冷凝水或接口处渗透导致局部渗水、霉变;地下一层外墙局部渗漏、返潮导致地下一层品茶区西侧、北侧墙面渗水。3、地上一层车库东侧门框有裂纹,地上一层入户门有轻微损伤;4、地上二层南侧起居室门底部存在损伤,二层南侧休闲阳台顶部大理石粘接胶失效,大理石脱落导致车库上方屋檐处部分瓦片碎裂;5、地上三层卫生间浴缸下方大理石开裂,浴缸存在轻微剐蹭;6、地下一层下沉式休闲区,因原管道部分与室外相通,建议将原管道全部拆除,以免造成渗漏隐患。二、咨询意见及建议:1、对地下一层天花板上管道接口处和保温层进行检查并修复损坏处,对渗水的天花板进行修复,对地下一层品茶区西侧、北侧墙面进行修复;2、为考虑安全因素,对外墙大理石粘接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粘接稳定、可靠,并将存在粘接隐患的大理石拆除重做,更换车库上方屋檐上破碎的瓦片。高友本为此向该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检测费,该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高友本所支付的检测费20,000元。 另查明,高友本于2017年4月8日与上海C有限公司签订《大理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金额闭口价为55,000元,所包含项目为整个门口地面,踏步两边大板,车库门口地面。嗣后,高友本支付给该公司30,000元货款。 2017年10月高友本与案外人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彭善荣,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416,000元,包工包料,材料费按实结算,人工费400元,工期自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月8日,施工内容包括地面部位的防水处理、地板打磨上漆、墙面基层批嵌处理、涂料施工以及踢脚线、天棚客厅吊顶、墙面涂料施工、厨房及卫生间吊顶、灯具安装,门窗套制作、油漆、配件安装,重新包门、重新做厨房与客厅间的推拉门及油漆、制作衣橱门、修补衣橱破损处并重新油漆、马桶、化妆柜、台盆安装、镜子扶手毛巾架等配套设备安装、铺地砖、面砖做防水处理、吊顶、洗澡墙面做防水处理,厨房贴面砖、地砖、吊顶、整体橱柜安装、水路改造、门安装、水龙头安装,强电、弱电箱安装、电线、网线、电视线、电话线综合布线、铺阳台地砖、墙砖、阳台吊顶灯。所附改造装修报价为:高总家游泳池改造报价:329,160.51元(包含踏步基础拆除、踏步大理石拆除);高总家一层二层客房平顶拆除修复报价22,377.60元;高总家一层背景墙改造报价64,685.25元。2018年2月5日高友本转账给D公司192,733元,2018年9月19日高友本转账给D公司223,267元,合计支付金额为416,000元,D公司出具金额为416,000元的材料费人工费支付凭证给高友本。 2018年9月18日高友本支付给案外人上海E有限公司8,100元五金门锁款。2017年3月18日高友本支付给上海F有限公司雨水泵款8,600元。2018年2月2日高友本支付给案外人上海G有限公司25,000元门窗维修及换配件。 2019年4月4日案外人上海H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XX墅XX号空调方面情况说明》一份,我司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别墅的暖通配套供应商,就该户业主提出的空调功率短缺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1、业主家在洽谈合同预算时砍掉了部分空调内机:我司介入时的实际情况为:业主高友本已有装饰设计负责人,好像是郑老师(不是星杰的设计师),我司作为暖通配套供应商在制定暖通方案过程中,都是与业主方的郑老师沟通联系。我司出具的第一份设计方案时间是2015年8月(见设计图纸),这份方案中,我司在2楼、3楼的楼梯厅中都设计有空调内机,但是在后续与郑老师沟通方案的时候,郑老师要求取消2楼和3楼楼梯厅的空调设计,因为该别墅的顶面设计没有吊装空调内机的位置,如果安装空调内机,会对整体吊顶造型的美观度造成很大影响,另外因为楼梯间这种空间位置属于人员不会长期逗留,只是临时通过的区域,再加上业主方希望控制预算,所以就砍掉了部分空调内机,甚至还将卫生间的空调砍掉了,最后双方确定的方案与配置明细是615,000元,郑老师签名确认。在设备定位阶段,我司人员与业主高友本都在现场,业主对每个区域空调位置都进行了核对,明确楼梯间区域是没有配置空调这一情况的,业主这时还提出卫生间需要额外增加空调,我司尊重业主提出的意见,免费为业主增加了4台卫生间空调,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是,空调内机的数量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数量增加了4台。2、空调出风口被吊顶装饰条挡住了送风。业主所述所有灯槽区域的空调效果均存在不足的原因是空调出风口的风被吊顶造型给挡住了,这是因为业主自己请的设计师专业知识不足,设计吊顶时,没有考虑到空调出风口的问题,就此问题,我们向郑老师提出过意见,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业主设计师手里。3、别墅内中央空调的特性确定。别墅面积很大,一般情况下,不会同时启动使用所有空调,所以此类房屋的空调的外机一般都小于内机,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打开空调,内机效能肯定有所衰减,这是正常情况。4、高友本家空调功率短缺并非空调质量问题造成。我司为该别墅所配备的空调内机为新晃空调内机,我司所出具的空调设计方案中所应用的标准均高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的标准。该户业主家自空调安装使用至今已有好几年时间,中间也经历了夏天和冬天,并没有什么明显的质量问题。 诉讼过程中,星杰装饰公司向高友本交付了涉案房产隐蔽工程的VCD光盘一份。 针对以上事实以及本诉诉请,高友本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家庭居室装修材料合同两份、工程预算造价书一份,证明高友本方为装修涉案房屋与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约定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补充条款约定,语音智能系统高友本发包给星杰家居公司的,供应商也是星杰家居公司负责的,就语音空调系统产生的问题,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高友本支付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装修款的付款凭证一组,金额合计3,169,667元。 3、星杰装饰公司向高友本所发出的客户书、检查处理报告、情况说明一组,证明对于装修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星杰装饰公司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 4、高友本因工程逾期及质量问题,向星杰装饰公司所发的函件三份,证明高友本就存在工程质量及工期问题多次书面致函星杰装饰公司,直至2018年8月31日上述很多问题仍未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 5、高友本方物业管理部门向高友本所发函件一份,证明因星杰装饰公司装修施工久,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工程隐患,对小区的环境存在不利影响,小区让高友本进行整改和维修。 6、银都路房屋装修施工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高友本支付的检测费付款凭证一组,证明高友本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反映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存在很多的质量问题,高友本为检测支付了检测费是20,000元。 7、高友本与上海C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高友本为修复涉案房屋的地面及进户门踏户的整改,高友本和案外人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为此支付了费用55,000元。 8、高友本与D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一组,证明星杰装饰公司拒绝对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高友本委托案外人D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支付了416,000元的装修费用。 9、进户门门锁收据及发票、门窗及门窗锁修复费用付款凭证、高友本垫付装修款100,000元的付款凭证,该100,000元高友本直接支付给施工队长章某,高友本为修复门锁垫付费用的情况,上述门窗及门窗锁及进户门,这些均是星杰装饰公司承担保养维护的责任。 10、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星杰装饰公司施工装修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11、章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施工队长章某的证言,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另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问题,章某和星杰装饰公司的结算未落实,故高友本直接支付款项给章某修复,反映高友本的诉请3中534,000元,假山及提升泵,装修设计和造型是高友本自行设计的。 12、证人章某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一份。 13、2015年10月27日高友本与木作施工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一份,证明高友本多次强调工程交付的延期系由于木作施工延误而导致,根据订货合同显示星杰家居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根据合同星杰家居公司理应监督木作供应方执行合同,故星杰家居公司对木作施工负有担保责任。 14、涉案房屋施工设计图纸一组,证明涉案工程的设计是由高友本自行完成的,相应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应当予以扣除,高友本提供的损失赔偿中涉及到的装修设计及造型费用及人工费合计333,325元,故该部分费用应从造价预算中予以扣除。 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对高友本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高友本的证明目的,装修施工合同1.5条承包方式是部分承包,说明部分材料是高友本自行承担,7.6条因为高友本的原因造成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星杰装饰公司可以顺延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停工、窝工损失。材料合同有2份,一份装修材料合同,另一份委托材料购买合同,这2份合同对质量问题的承担是不同的,高友本也是明知,材料委托购买合同4.2条约定,由高友本直接向供应商追究责任,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承担协助责任,假山水景,提升泵,多媒体影音、空调设备均是这份合同的约定范围;对工程预算书中的28页,下层式休闲区原开发商交付时是游泳池,高友本自己找案外人土建,改造成了下层式休闲区,当时高友本是和案外人进行施工的,后因和案外人矛盾,故当时星杰装饰公司进场接手是扫尾,仅是地面找平,贴瓷砖,星杰装饰公司并没有真正参与大土建。关于下层式休闲区渗水的原因,可能是开发商交付或前期找的案外人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非是星杰装饰公司的责任,所有的合同中,星杰装饰公司并不提供木制品,木制品是高友本自行向木制品供应商采购与星杰装饰公司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最后的付款时间2016年11月28日至29日,由星杰装饰公司先出具收据,高友本再付款,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16年7月31日,之后高友本还向星杰装饰公司付款,高友本明知工期拖延的原因并非是星杰装饰公司导致;对证据3告客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所有款项付至星杰装饰公司账户,木制品的制作费用由高友本直接支付至木作供应商,故是高友本和木作供应商签订的与星杰装饰公司无关;对检查处理报告认为,梅雨季节时,由于高友本的抽湿机采购迟延,地下室的木基层发霉现象,并非是星杰装饰公司的材料所导致,木基层已经完成了近三个多月,施工阶段是油漆阶段,按照正常程序在竣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无问题的;对情况说明认为,地下室木基层发霉是梅雨天所导致,并非是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收到了函件,但是内容不属实,工期拖延并非是星杰装饰公司所致,是高友本的木作供应商导致,星杰装饰公司收到函件之后,和高友本联系,并且多次安排人员查看和维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星杰装饰公司已经收了,关于物业公司反映的大理石脱落问题,最开始是开发商提供的,星杰装饰公司安排了免费的修补服务,大理石脱落之后,不知道是哪几块大理石,不一定就是星杰装饰公司修补的那几块,星杰装饰公司在接到通知,表示愿意修补,但是高友本一直不理睬,不让星杰装饰公司维修;函件不能证明是星杰装饰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大理石脱落,也不能证明质量问题是星杰装饰公司的责任;对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检测报告是高友本单方面委托,对于检测的内容和结果不能证明是星杰装饰公司的责任;现场检测的时间点已经有其他的装修队进场,检测报告设计和施工单位不详,无法体现是哪个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仅是调查房屋的完损情况,并非是判定责任问题,故高友本的主张跟星杰装饰公司承担责任缺乏因果关系,地下一层衣帽间有2处渗水,渗水原因初步判断,仅是表象判断,不一定准确,如准确的也是空调供应商提供的管道引起的,应是由空调供应商承担责任;地下一层下沉式休闲区,两侧管道未封堵处理,原来是游泳池,开发商提供时就存在的,或者高友本第一次找的土建部门未封堵,故前期阶段如有防水设施未到位,不能解决问题,这些高友本应该找开发商,之前是土建的责任,而不是星杰装饰公司的责任;序号5-6,外墙是开发商的责任,与星杰装饰公司无关,序号7-9,鉴定之前有其他工程队,不能证明是星杰装饰公司导致;序号11大理石星杰装饰公司要上门,高友本不让上门,对序号13、14高友本不清楚,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表象存在的问题是确定存在,也不能证明表象的问题是星杰装饰公司的原因导致;对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合同显示的内容项目本身有什么问题,高友本并未向星杰装饰公司提出异议,不能证明星杰装饰公司导致,大理石的购销时间是2017年4月8日,检测报告是2017年10月份,如大理石厂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厂商有关,但与星杰装饰公司无关;对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未提供发票,项目中所争议的游泳池的改造,渗水问题,是谁的责任也不清楚,即使存在渗水也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工程,星杰装饰公司未收到高友本的反映质量问题,星杰装饰公司对此不清楚,对于大理石脱落星杰装饰公司是愿意修复的;另现场存在施工队,现场检测的报告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和星杰装饰公司有关;故检测报告和该协议相互矛盾,均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认可,高友本反映,星杰装饰公司和供应商协商,供应商同意更换面板,但高友本要自行更换。对于门窗问题,星杰装饰公司不知情,高友本未反馈,具体谁弄坏的不清楚。对于垫付装修款100,000元,根据高友本提供的转账凭证,系转账给个人,与本案无关联性,另星杰装饰公司要求所有的款项都是要求高友本支付至星杰装饰公司的公司账户,高友本擅自将款项支付给个人与星杰装饰公司无关;对证据10这些照片不能证明本案的照片,而且是施工的照片,不能达到高友本的证明目的,高友本先后委托多家公司进行施工,故对于的施工内容,哪些是星杰装饰公司施工的,从照片中无法显示,发生分歧时,高友本自行找其他案外人进行施工,产生的后果应由高友本自行承担,照片中无法看出质量问题,也不能看出是星杰装饰公司导致的质量问题,缺乏证明的依据;对证据11、12认为证人陈述的内容确认,星杰装饰公司提供了设计师,并进行了参与和改动,故高友本主张扣除设计费是不成立;施工存在问题是渗水,渗水问题证人说原有施工队,防水是堵漏,证人认为他们的防水是做到位了,证人的陈述中不能证明渗水的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是星杰装饰公司造成的。地下室渗水是土建改造成休闲区,内部管道如何处理的,星杰装饰公司并没有土建资质,仅仅是基装,星杰装饰公司进入现场时土建已经完成,故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仅限于家庭装修的防水处理,渗水很大原因是前期的土建或开发商的原因。另对于调查笔录是不认可的,是高友本代理人自己制作的,带有诱导性,故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不足以认定;调查笔录无法证明质量问题,高友本要求返还装修款中的假山水景,星杰装饰公司已经实际实施,坍塌是由于自身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并不清楚,高友本也未通知过星杰装饰公司,故高友本自行处理应由其自行负责。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这家木料供应公司作为乙方,甲方为高友本,星杰家居公司是丙方,木料供应公司与高友本是认识的,高友本房屋要装修,故木料供应公司推荐星杰家居公司签订合同,故高友本与木料供应公司的关系好于星杰家居公司。星杰家居公司的义务是监督木料供应公司执行合同,如木料供应公司无执行能力则由星杰家居公司负责,执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木料供应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提供木作安装施工,则星杰家居公司才负责。本案中木料供应公司的迟延交货、安装,是因为高友本的要求,天气原因、高友本迟延付款等各项原因才导致拖延工期,而这些原因并非是木料供应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故不适用该条款。高友本也无证据证明木料供应公司没有能力,需要星杰家居公司提前介入,高友本并没有要求星杰装饰公司提前介入。对证据14认为在这个项目中,高友本经历了三家施工单位,星杰装饰公司进场之后,大部分工程完成之后,高友本又寻找了第三家施工,故施工图是哪家单位出具的并不清楚,该图纸需加盖出图签章,但是只有高友本的骑缝章,没有任何公司的盖章,故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另关于装修设计造型费,这个费用并非是高友本提供的设计费,高友本提供的工程预算造价书中第26页明细表中载明了设计造型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已经发生,且该项工作星杰装饰公司已经完成,这份明细表高友本已经签字确认,不应返还。 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针对其上述辩称,星杰装饰公司针对其反诉诉请,共同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装饰装修合同、告客户书一份;2、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材料合同、材料清单一份;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委托购买合同、材料预选清单一份;4、补充条款一份;5、工程预算造价书一份。 第二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补充证明目的高友本付款迟延导致A公司催讨,这是木业供应商延迟供货的原因之一。 第三组证据:1、工程计划进度(收款)安排表;2、银行回单、高友本付款明细,结合微信记录反映的工程进度,证明内容四项,补充第三点高友本在2016年11月28日、29日支付了2笔款合计250,000元,高友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一直存在迟延,安排表双方均有签字,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按照约定按期完工,履行了合同义务,仅是木作的原因导致的迟延。 第四组证据:1、影音、智能、弱电系统销售服务合同一份;2、卓居中央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书一份;3、双方通话记录一份;4、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稿一份;5、百纳盛泰产品订货合同、送货单、星杰人员与XX周某的微信记录、和解协议一组,证明A公司的迟延交货是由于高友本的付款迟延,双方还报过案去了派出所,最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矛盾,从高友本和A公司的和解,反证说明A公司是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高友本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延期损失,对星杰装饰公司的窝工损失高友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组证据:1、关于XX墅XX号空调方面情况说明一份;2、三稿设计图纸与说明一份;3、《卓居中央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书、预算表》。 高友本对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于第一组证据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材料合同及材料清单及委托购买合同及清单真实性无异议,材料清单中一份是星杰家居公司的,一份是案外人的,星杰家居公司存在隐瞒欺诈,应该有一份合同是和高友本签订,不管委托购买材料合同,还是供货材料合同,所附的附件和预算清单不一致,在明细表中第一栏中是星杰家居公司提供的材料,包括了假山水景,代购材料合同所涉的内容应该是委托购买,根据这样的表示,假山水景提升泵没有提供,假山水景应该从预算表中予以扣除;关于补充条款第一条中星杰装饰公司未提供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90%,但工程未竣工验收,所以不存在延期支付,补充条款第七条约定了合同闭口价4,200,000元,补充条款第十条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标准按照优秀施工标准执行,本案实际的装修存在众多问题,合格标准都未达到;工程造价预算书第五页,设计师明确表明是外设计,故星杰装饰公司与此无关,如其认为参与了设计请举证;预算表中的第六页,下层式中水泥砂浆是星杰装饰公司施工的,故应做好防水处理;对第二组证据认为,高友本提出木基层霉变不宜安装后期工作,工期请求与高友本进行协商,是星杰装饰公司没有采取措施,石材供应商向星杰装饰公司催讨款项,星杰装饰公司没有向供应商结算货款,印证了星杰装饰公司擅自离场的情况下,高友本不得以另行支付了装修费75,000元,星杰装饰公司一再强调木作施工方存在诸多问题,又说高友本延迟支付给木作方货款的原因,自相矛盾;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人员不专业。另对于高友本提供的微信的照片以及星杰装饰公司提供的此组微信证据的照片进行过核对,对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第三组证据认为,工程计划进度表仅仅是计划表,是否实际施工存在异议,对于实际的进度需要星杰装饰公司提供证据,来证明高友本延期付款的行为;付款明细,付款时间根据高友本的时间节点和付款金额。工程计划进度表是2015年工程刚开工时,并不代表实际的施工。对于第四组证据中的前两份合同认为,由于无原件,故不发表质证意见;但即使合同真实,既然高友本已经和星杰家居公司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以及材料代为购买合同,高友本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了星杰家居公司,所涉的款项包括在闭口价内,现星杰装饰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高友本支付剩余的款项,而且也包括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故与供应商签订的主体是星杰装饰公司而非高友本方,如高友本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则星杰装饰公司不应收取款项。另对该组证据中的双方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高友本不存在拒接电话的行为,如此多的电话要求高友本每次均接到,对于高友本来说是比较苛刻的要求,而且无法证明高友本故意拒接电话,相反高友本始终在沟通装修质量问题,但并未妥善解决。另对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稿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星杰装饰公司主张的内容,包括高友本认可就剩下维修收尾的工作,现在高友本提出的问题是施工的质量问题,是高友本接收房屋之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代表收尾了质量问题就不存在,另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高友本对于星杰装饰公司提出收尾的问题要求承诺,星杰装饰公司的管理上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另对2017年4月17日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该份录音汇总高友本要求星杰装饰公司来现场看有无人管理,但是星杰装饰公司始终没有派人去现场管理,高友本方同时表示工程拖了9个多月了,星杰装饰公司也是答应解决问题,直至高友本起诉之前遗留的问题始终没解决,高友本之后委托案外人进行工程修复,也是迫不得已才去找案外人修复的。对于律师的电话记录不认可,并不代表高友本的意见。另对于该组中的订货合同真实性无异议,送货单情况不清楚,微信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和解协议无法看出高友本迟延支付木作施工方的货款,也无法看出木作施工方因为这个原因拖延,故无法达到星杰装饰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第五组证据认为,关于XX墅XX号空调方面情况说明,高友本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星杰装饰公司提供的该份情况说明,从证据的形式上说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否则其书面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其次H公司是星杰装饰公司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本案系争空调所涉工程款也是由星杰公司与H公司结算,故星杰公司与H公司之间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其书面陈述不应当为法院所采信。另一方面,时至今日,H公司一直坚称星杰装饰公司与其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故本案处理结果,无论是与星杰装饰公司还是H公司均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综上,对H公司书面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再次,H公司是星杰装饰公司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此次正是经星杰装饰公司选定,才成为了高友本别墅的空调供应商及安装商,对此,可从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的装修造价预算中包括了空调的造价,空调所涉款项由星杰装饰公司与H公司直接结算的事实得到印证。故对H公司的销售、设计、安装,星杰装饰公司应履行完全的管理责任。H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安装公司,理应提供合理的空调设计、安装方案,并报星杰装饰公司审核通过。高友本作为业主方并非专业人士,一则高友本不具备空调设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根据行业惯例,空调的设计、安装方案理应由空调供应商负责,高友本并无此义务,故H公司主张,空调的设计方案是在高友本方人员的要求下进行了变更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及出风口的设计均由空调公司根据业主的装修设计方案来调整和确定(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提供的证据“上海银都别墅暖通系统设计与方案”第二条第1项可以佐证),而业主更多地是遵从空调公司的专业指导意见,星杰装饰公司对空调设计、安装方案亦负有当然的审核义务。H公司称空调出风口被吊顶装饰条挡住了送风,那说明空调公司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对此,星杰装饰公司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H公司或者星杰装饰公司认为是高友本方人员的坚持己见导致设计不合理,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同时应当证明已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告知了高友本。装修过程中的预算控制本是具有合理性的,没有预算控制的装修是不存在的。即便如此,预算的控制也必须符合实用性要求,如果以牺牲实用性来满足预算控制的要求,那装修则失去了根本意义。本案系争空调功率严重不足,已经无法满足适用性需求,对此,H公司在空调安装之前就应当明知,且应告知高友本,但事实上高友本对此并不知情。高友本此次装修整体预算近5,000,000元,H公司认为高友本为了减少空调预算而采取了所谓的砍掉空调内机的行为显然与事实不符。H公司的书面陈述存在很多矛盾之处。首先,H公司认为涉案空调功率短缺,是因为高友本方对空调设计方案的坚持己见及不当控制预算而导致,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是空调出风口被吊顶装饰条挡住造成的,最后H公司又认为别墅内中央空调的特性确定了空调内机效能衰减是正常情况。高友本不清楚,H公司究竟认为空调功率是否存在短缺,其书面陈述的证明目的是什么。综上,高友本认为空调功率短缺是事实,其原因是星杰装饰公司为了更多地截留空调款以及H公司不合理减少成本支出而导致,对此星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三稿设计图纸与说明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该设计图是H公司单方制作,其制作时间高友本不清楚,该设计图也没有得到高友本的确认。对《卓居中央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书、预算表》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根据装修合同、补充条款、工程造价预算书的约定,空调设备购买及安装服务,高友本发包给了星杰装饰公司,双方在造价预算书中就空调价款已经作了明确约定,整个装修合同价款也是“闭口价”4,200,000元。星杰装饰公司提供的中央系统合同及预算表,无法反映出所安装的空调、地暖会存在功率短缺的情况,更不能证明高友本事先已经明知功率短缺的问题。中央系统合同书上并无高友本方的签字,其内容也并未得到高友本方的确认。首先,郑某并非空调合同的主体,高友本方也从未授权郑某签订任何合同,对此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及H公司均是明知的;其次,合同书对空调型号、规格未标注,仅标注了单位“1套”,合同末页总价:“615,000元,郑某”的字样也不能证明高友本方对合同内空调系统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进行了确认;涉及空调、地暖功率、负荷的预算表(包括设计方案、配置表)上,既没有高友本方的签字,也没有星杰装饰公司或者H公司的签字、盖章,其内容从未得到高友本方的确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高友本与星杰家居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材料合同》以及《装饰装修材料委托购买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星杰家居公司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星杰装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瑕疵的违约行为。 针对该争议焦点:一审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所谓质量不合格是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某一检验批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施工规范的强制性评定标准要求。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且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施工方在工序方面缺少重要环节,有的甚至擅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而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等。但是由哪些机构部门来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随着工程的进展状况,在不同的施工阶段确定不同的部门。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由监理公司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评定合格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在此阶段对质量出现争议,一般由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部门进行联合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为高友本确实提供了由星杰装饰公司出具的检查处理报告以及一系列的证据用以证明星杰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质量瑕疵。同时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质量瑕疵,星杰装饰公司虽然进行了部分修复以及返工,但是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而且在施工过程中,高友本多次发函要求星杰装饰公司妥善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但均未能得到星杰装饰公司的及时处理,进而导致整个施工周期一再拖延。虽然星杰装饰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木制品的供应商的供货延误所导致,法院注意到木制品的供应商虽然系与高友本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星杰家居公司亦作为合同当事人在该份购销合同中签字。纵观本案所涉及到的多份购销合同,星杰家居公司作为施工方星杰装饰公司的关联企业,直接参与到原材料的采购中或者委托采购中,大型的材料供应商均是由星杰家居公司所指定,虽然部分采购合同确实是由高友本与相应的供应商签署合同,但是根据材料采购合同及委托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合同中的这些货款都是由高友本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再由星杰家居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给相应的供应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法院查实高友本已经支付给星杰家居公司货款达1,858,126元,该金额与上述委托采购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材料货款金额相差无几,所以说高友本作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故星杰家居公司所指定的供应商的供货迟延的责任不应归咎于高友本,星杰家居公司理应督促相应的供应商积极履行送货及安装的义务,故导致供应商的送货及安装的延误作为星杰家居公司亦负有相应的责任,虽然其并非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因为毕竟整个施工过程中,相应的材料的及时到位也是影响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家庭装饰装修这样的施工合同中。所以星杰装饰公司所提出的由于高友本的木制品供应商的送货及安装延误导致施工工程延误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星杰装饰公司所提出的反诉诉请中的所谓窝工、停工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此反诉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足以说明星杰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施工质量瑕疵的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存在诸多的质量瑕疵,进而导致了涉案工程的交付时间延误,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行为。针对质量瑕疵作为发包人的高友本理应通过瑕疵修补请求权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及时的瑕疵修补,即及时进行瑕疵的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同时基于星杰装饰公司所交付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瑕疵,所以作为高友本有权要求星杰装饰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星杰装饰公司在施工合同过程中,拒绝履行相应的修理义务,导致高友本只能通过委托相应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验,在查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之后,基于星杰装饰公司拒绝履行修理义务的前提下,高友本无奈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了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重新施工,解决了存在的质量问题,但是高友本产生了相应的质量检测费20,000元及重新施工的改造损失416,000元。故对于该部分的直接损失星杰装饰公司理应赔付给高友本。另对于高友本直接支付给施工人章某的100,000元费用,虽然星杰装饰公司认为高友本不应直接支付给施工人施工费,但是考虑到高友本支付的主体章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这些费用的支付就是为了星杰装饰公司履行部分质量问题的修复义务,故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高友本向星杰装饰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费。同时高友本为了修复大理石脱落的质量问题,实际支付了30,000元的修复费用,虽然星杰装饰公司对于该质量问题予以确认,但是未能将该质量问题委托妥善解决,故导致高友本额外产生了30,000元的修复费用损失。另高友本为了修复二楼、三楼门窗产生了修复费用25,000元,以及更换进户门门锁费8,100元,这些费用高友本均已实际支付,而这些修复本应由星杰装饰公司履行,但是星杰装饰公司拒绝履行导致高友本产生额外的损失,故星杰装饰公司理应赔偿上述损失。综上,星杰装饰公司理应赔偿给高友本额外支付的修复损失金额为499,100元。 另对于高友本提出的二三楼马桶修复费损失、陶瓷浴缸补漆费、陶瓷浴缸下面大理石更换费、进户门修复费、全栋墙面开裂修复费、二楼阳台门更换费、地下室新风系统设备一只损坏修复费、汉斯格雅台盆下水盖修复费、地下一层多媒体网线修复费、全栋无线网络修复费,虽然高友本列明了相应的损失金额,但是并无实际的支付凭证,故一审认为高友本主张上述损失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中央空调的质量问题,依据高友本与相应空调设备供应商的合同约定,相应的中央空调确已安装,但是对于中央空调的制冷、制冷效果问题,一审认为影响空调实际运行效果的因素很多,房屋的结构、空调管道的布置、主机功率大小、天气的因素等,均能影响中央空调实际运行的效果。而且在履行过程中,相应的中央空调供应商是愿意给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均未能得到高友本的认可,而且高友本提出的损失仅是其单方面暂估的费用,不能简单以空调运行效果不佳就认定空调供应商的供货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作为高友本完全可以依据相应合同的约定向空调供应商主张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但星杰装饰公司无须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关空调的设计以及安装图高友本亦可以向空调设备的供应商主张。 再次,对于高友本主张的返还装修款的诉请。其中涉及到装修设计、造型费用、一楼前厅假山水景、提升泵、管理费等费用。法院注意到这些费用在装修工程预算书中均有体现,属于整个施工报价的一部分,虽然整个别墅的设计确实是由高友本委托相应的设计师完成,但是不能否定在施工过程中星杰装饰公司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整改的服务,更何况这些项目内容在施工预算书中均已经充分披露,现高友本主张要求返还装修款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另,对于高友本主张的合同解除的诉请以及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金诉请,以及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诉请。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导致了施工进度的延误,而且由于星杰装饰公司未能解决施工质量即擅自离场,也说明星杰装饰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义务,故高友本有权主张相应的合同解除权,故法院确认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予以解除。而且星杰装饰公司提前离场,导致涉案工程并未完工,进一步说明星杰装饰公司未能完全按照装饰装修合同以及施工预算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对于未完工工程作为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施工费,但是前提是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法院前述星杰装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故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星杰装饰公司的擅自离场,并且拒绝提供修复的义务,导致高友本无奈寻求其他装修公司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已经给高友本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结合高友本已经支付给星杰装饰公司的装修款金额为1,311,541元+支付给章某的100,000元施工费,合计为1,411,541元,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金额1,586,623元已经相差不多,而且基于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质量的违约行为,星杰装饰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既然星杰装饰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那相应的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诉请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此反诉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鉴于星杰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高友本有权主张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及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但法院也注意到正是由于星杰装饰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工程的延误,故高友本有权主张相应的解除合同违约金,但高友本又再次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高友本对两项违约金的主张存在重复主张,有所不当,更何况星杰装饰公司提出对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请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星杰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其过错程度,以及由于其违约给高友本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兼顾到星杰装饰公司在实际合同履行中的情况,而且也考虑到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也是注重违约金的补偿功能。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对违约金的金额酌情作出相应的调整,确定上述违约金金额为400,000元。另外,星杰家居公司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故其无需对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诉讼中,星杰装饰公司向高友本交付了房屋隐蔽工程的VCD光盘,高友本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对于该项诉请无需再行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高友本与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予以解除;二、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高友本修复损失以499,100元计;三、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高友本违约金以400,000元计;四、驳回高友本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五、驳回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8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5.94元。由高友本负担3,000元,由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985.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4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6.85元,由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提供:1、协议书一份,证明星杰家居公司将涉案合同中的相关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星杰装饰公司,并待诉讼结束后,双方另行结算;2、造价书,证明高友本的修复费用过高。高友本认为前述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协议书系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的内部安排,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系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内部约定,且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现高友本不予认同,故无法采纳为本案新证据。证据2系其他公司提供的施工报价,不具参考性,亦不予采纳。 高友本提供叶春造与案外人上海市徐汇区XX维修部(以下简称XX维修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购买路由器、交换机、微信转账凭证、收据、说明、电子签购单等一组证据,证明高友本为修复涉案房屋内无线网络支出13,000元。星杰装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且该费用为“网络升级”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5年10月27日工程预算造价书中的预算费用明细表显示,销售材料合计782,600元(含提升泵7,800元、假山水景60,000元)、代购材料合计1,175,000元、装修费用1,586,623元(含设计造型费333,325元、管理费132,960元等)、智能67,000元、空调设备615,000元,总计4,226,223元,设计师为“外设计”。双方约定执行价42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就基础装修部分,合同签订高友本支付基装总额的30%作为首期工程款,剩余按月工程进度总额的5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0%,质保金5%在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5%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主材定制部分,合同签订后高友本支付主材总额的30%,剩余按月工程款和工程总金额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至总货款的90%,质保金5%在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5%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按设计图纸和采购预算单的全部要求和内容,一口价420万元。 根据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提供的2015年10月27日高友本与案外人上海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签订的影音、智能、弱电系统销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智能销售合同)显示,高友本向该家公司购买影音弱电系统一套,合同总价为67,000元,合同内的设备由I公司免费运送至涉案房屋,若I公司交付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I公司应无条件予以更换。该合同中的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非I公司合同附件中包含的项目应由高友本按I公司要求进行开通接入与施工。合同最后履行期限为2016年7月31日,双方应当在最后履行期限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合同附件智能系统汇总表显示5.1家庭影院方案1套39,195元、卡拉OK1套17,320元、无线网络1套14,868元。无线网络系统配置包括有线千兆路由器(598元)、网络交换机(1,200元)、无线AP(4,680元)、施工费(开槽排管布线)1,800元、调试费1,200元、设备安装费1,440元等。H公司就涉案房屋内的冷暖系统与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冷暖销售合同),约定签约即付全款,合同标的物包括地源热泵空调系统1套、中央采暖1套等,合同总价为615,000元,隐蔽工程调试验收后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主体交付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全部交付完毕。合同末页有郑某的签名。 2015年11月初,高友本(儿女最爱)、郭某(设计师)、王某(工程副经理)、华某(项目经理)、章某(施工队长)、周某(A公司)组成一个微信群,沟通装修事宜。2015年12月20日,郑某(微信名己千之)加入该群。王某在群里@郭某,“郭老师让您助理要配合郑老把图纸节点定下来,空调管道十几天接好就准备进木工了吊顶框架了。不然做对做错都没有依据。工期紧张,大家多配合”。郑某回复,“我今晚七时到482,希望你和小蒋也能到场地”。“卓居小杜”在群里@郭某@己千之,“今晚我也会去下现场,与两位老师一起确定一下空调内机的位置”,章某说“先不要送货,我主要把龙头阀芯位置订好”,并@儿女最爱@己千之“高总、郑老师,您好,考虑浴缸龙头排放用起来方便和主卫过道有点窄放在哪个部位合适,还需两位今晚现场确认下为好”。2015年12月26日,章某上传了一张照片,配文“郑老师小姜设计现场调整图纸”。己千之@章某,“吊顶施工图打出来了吗?今晚请送我处,并请周老板的设计师海波一起来确定开料规格”。章某表示同意。2016年1月3日,章某说,“做安防和影音的可以定位排布线管”。2016年3月6日,王某@林印,“大约几号能进场安装”,林印回答“这个月25号卫生间可以加工完成4间,送货前需郑老师到厂验货,确认没问题后才能发货”,王某回复,“好的,联系郑老国外回来赶紧去看石材,抓紧铺贴”。2016年4月16日,王某@斯帝文橱柜,“橱柜还没加工吗?再晚来不及了,还差什么事情”,“橱柜目前未加工,我们周五已经和郑老师签订了图纸,目前缺少厨房电器具体型号和3个水吧台台盆型号。昨天郑老师又约了明天碰面,方案又有调整”。2016年7月28日,王某@周某,“木作好了吗?怎么还不开始从4楼往下安装啊”,周某回,“木饰已经做好马上可以安装”。并说“上星期您催我安装时我就给高总打电话他说不可以安装”,王某回复“不安装什么时候交房?你那接着问吧,我也想抓紧做好,交给高总”。2016年7月31日,周某说“高总同意我们安装木饰吊顶了,今天发货安装”。2016年11月11日,华某@周某、己千之、儿女最爱等,“解决已(遗)留问题”。 2017年4月13日,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的客服人员致电高友本,沟通涉案工程装修问题。当问及涉案工程进入哪个阶段时,高友本确认“现在就是收尾”。4月17日,客服再度拨打高友本电话,沟通维修问题,客服表示可以联系供应商上门维修,高友本要求尽快维修收尾。 2019年4月16日,叶春造与XX维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为涉案房屋购买路由器820元、交换机1,280元、吸顶式AP4,900元等材料费10,040元,附安装调试费2,000元,加上税费合计11,500元。次日,XX维修部收到5,750元,并开具收据确认收到网络升级预付款5,750元。2019年4月20日,XX维修部收到网络升级中期款3,000元。2019年5月23日,XX维修部收到尾款4,250元。高友本认为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漏排地下一层多媒体网线,导致其另行采购设备安装,该费用应由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负担。 二审中,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对于解约时间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高友本与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以及两份材料合同、补充条款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星杰家居公司提供了材料合同中的各项材料,星杰装饰公司也进场装修,涉案工程进入“扫尾阶段”。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按时完工发生争议,高友本要求解除合同,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均同意解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在2018年7月31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高友本534,085元?二、高友本是否应当向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30,333元?三、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高友本982,400元(含空调维修费30万元)?四、哪方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本院分述如下: 一、部分已付款是否应当退还问题。根据预算明细表,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4,226,223元,执行价420万元,包含设计造型333,325元、管理费132,960元、假山水景6万元、提升泵7,800元。现因涉案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尽管明细单显示设计为“外设计”,即由高友本另聘设计师进行设计,但高友本在签订涉案多份合同时即已经知晓设计是其自行委托,却仍然同意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关于设计费用的报价,表明其同意向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且实际施工中,设计师的图纸要转化为实际施工效果,也需要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一方参与与落实,现涉案工程已经基本完成,设计费用支付的目的已经达成,高友本要求退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至于管理费,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现工程也已经基本完成,高友本以管理不到位为由要求退还,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准许。关于假山水景,高友本亦确认假山水景施工完成,如存在质量问题垮塌,高友本可要求施工方维修,现其自行拆除,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也不同意扣减相关费用,本院亦难以支持高友本要求返还假山水景费用的诉讼请求。高友本虽提出要求退还提升泵的费用,但并未提供其购买提升泵的相关单据,仅凭章某的证言难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高友本要求退还部分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高友本是否应当支付尾款的问题。结合2017年4月7日高友本的发函以及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客服4月13日的录音,可以确认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在2017年4月初已经离开涉案房屋,涉案工程尚有少量项目未完工及部分已完工项目质量存在问题。鉴于涉案工程中所购材料已经全部安装到位、装修工程后续维修和收尾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涉案工程视为已完工验收工程款应予一并计算,高友本应当向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支付剩余尾款1,030,333元(所涉未完少许工程及质量瑕疵部分下文予以扣除)。后高友本向施工队长章某支付10万元,一审认定为工程款项,本院不持异议,应从剩余尾款中扣除,即高友本应向星杰装饰公司和星杰家居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30,333元。 三、装修损失赔偿金额问题。星杰装饰公司因装修质量瑕疵以及扫尾部分未完工,高友本自2017年4月起另聘案外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花费3万元修复大理石脱落所致地面的损失、装修质量鉴定费用2万元、整体修复花费41.6万元、花费25,000元修复门窗、更换有质量问题的门锁花费8,100元,一审法院认定前述费用已经客观发生,并确定由星杰装饰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星杰装饰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并无问题,下沉式休闲广场渗水以及大理石脱落均非其原因,本院认为下沉式休闲广场虽非星杰装饰公司第一手施工,但星杰装饰公司是在确认涉案房屋可以施工的情况下承接工程进场装修,在装修时应利用专业技术谨慎操作,现涉案房屋地下一层渗水、木基层发霉,相应维修费用应由星杰装饰公司承担;大理石铺贴本属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星杰装饰公司称非其施工,也未提供他人施工的证据,故本院对星杰装饰公司的该项辩称也不予采纳。至于高友本主张的马桶、浴缸、台盆、2楼阳台门、墙面、内外墙评估费用等的赔偿问题,因高友本未提供证据证明修复的具体费用,部分项目在2017年10月的整体修复中亦有体现,后续修复也基本涵盖了高友本自行委托鉴定所指修复内容,故高友本要求另行赔偿,本院难以准许。 高友本与I公司的智能销售合同、H公司的冷暖销售合同虽系复印件,但结合高友本与星杰家居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可以确认高友本曾与智能系统以及冷暖系统的供应商有过前期接触,并洽谈好价格,并依此为依据要求星杰家居公司提供。实际履行中,星杰家居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在本案诉讼中也主张剩余全部工程款(包括材料款),表示其也同意作为智能销售合同以及冷暖销售合同中的实际履行方。因星杰装饰公司与星杰家居公司并未提供其所签署的智能销售合同以及冷暖销售合同,本院结合在案两份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为高友本主张多媒体网线修复以及无线网络修复费用不应予以支持,因修复费主要为路由器、交换机等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原销售合同中,不能使用时可由I公司无条件更换,高友本另行采购网络升级的产品不应由星杰装饰公司与星杰家居公司负担。 至于冷暖空调的规格即功率问题。根据高友本与星杰家居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1约定,高友本委托星杰家居公司代购的产品方案以高友本签字确认的订单或图纸为准,且在签订加工产品的订单时,高友本必须仔细核实产品的品类、尺寸、颜色等后签字,即产品方案需以高友本确认为前提,而在H公司签订的空调合同上亦有郑某的署名,现H公司的空调设备已经安置在涉案房屋内,并无质量问题。至于高友本所述功率过低应予维修的问题,因该问题非质量问题,且星杰家居公司仅受托采购,至于采购何种品牌、类型、甚至功率大小均由高友本决定,施工中高友本及其朋友郑某亦在场监督,施工中的诸多决定均由业主方确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可见一斑,故高友本主张空调维修费用,本院不予准许。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星杰装饰公司确认其在2017年4月初离场,至2017年4月中旬星杰装饰公司客服致电回访时,涉案工程仍有“扫尾”工作未能完成,可见涉案工程并未实际完工。一审认定星杰装饰公司未完工提前离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星杰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应予肯定。一审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高友本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性质,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为40万元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97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97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高友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星杰家居有限公司工程尾款930,33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反诉)、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因高友本上诉所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76.47元,由高友本负担,因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星杰家居有限公司上诉所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4.70元,由高友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绍奇 审判员  胡桂霞 审判员  叶振军
书记员  莫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