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791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梅大亮,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保全费112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