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946号
申请人:**,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宙、倪晓,均系江苏瑞莱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MT710C。
负责人:梅大亮。
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8幢36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465135D。
法定代表人:杨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