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791号
申请人:**,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110。
法定代表:梅大亮。
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8幢3654室。
法定代表人:杨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