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405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32,914.06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的竣工时间完工,在原告再三催促后,被告于2018年4月下旬办理房屋验收手续,但已逾期竣工达三个多月。在验收前,原告发现厕所的尺寸有误,被告整改后未解决问题反而导致地砖损坏,更换地砖后产生色差。另外,装修存在洗手台大理石有裂痕,马桶返味,墙面不平整等问题,被告未给予满意的处理结果。现要求被告赔偿维修改建费、逾期竣工交房费用合计32,914.06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XXX的装修合同,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___方式解决:1、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也可选择以下___方式解决”的下划线上用红印加盖的数字无法辩识是“1”还是“2”。在“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中下划线上“上海”两字是用红印加盖。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XXX的装修合同,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选择第1项方式解决,即: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被告对于对方提供的装修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该条款的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第八条中选择项的数字不清晰,但从该条第1项下划线填空部分加***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再结合被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协议,且原告对此合同条款不持异议,因此双方就仲裁协议的约定明确且无歧义。在原、被告就涉案的装修合同发生争议后,原告应当根据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