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伶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异3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740499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伶,女,1987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伶、***、***申请执行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异议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贵院在执行**伶、***、***申请执行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冻结了我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105××××7036及账户内款项。该账户内的款项系我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专用账户,用**陇县医疗中心PPP项目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款专用。如扣划将导致大量农民工不能及时领到工资,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该案申请执行人应收取的款项应由仪陇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西充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7月1日开庭审理我公司诉仪陇县社保局给付工亡保险金、抚恤金纠纷xx诉讼案。如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仪陇县社保局支付案涉款项,则贵院可顺利结案;如未判决仪陇县社保局支付案涉款项,我公司将另行想办法履行给付义务。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该账号的查封,归还扣划账号内的款项。 异议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复印件: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的账户性质为专用,载明的开户银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载明的账户名称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载明的账号为:3105××××7036; 2.中国建设银行代付业务申请表; 3.中国建设银行代付业务合作协议; 4.西充县人民法院传票; 5.行政起诉状; 6.西充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伶、***、***与被申请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一案,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仪劳人仲案(2020)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伶、***、***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2.被申请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3月1日起月向申请人***母亲***支付抚恤金1537元。 2021年6月2日,**伶、***、***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本院以(2021)川1324执1090号案件受理了该执行申请。2021年6月4日,我院作出(2021)川1324执10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105××××7036-0001_1中的存款894056.00元。2021年6月21日,我院作出(2021)川1324执10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上述冻结的银行存款。 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105××××7036-0001_1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除发放工资、支付劳务费等项目外,还有材料款支出、费用报销支出、借款支出等交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正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能举证证明现阶段该账户中的资金系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能仅仅以账户名称认定现有账户内的资金系准备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且根据该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并非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曾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