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伶,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3日,住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6日,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伶、***与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仪劳人仲案(202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