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3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0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9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