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4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19]14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仪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0796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