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472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嘉公司)与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721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道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8,63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该案后经本院一审判决,道脉公司认为,舜嘉公司在一审中撤回588,481.67元的诉请,故请求法院针对舜嘉公司已经撤回的诉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481.67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志宏
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
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严骐安
书 记 员  张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