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21577号
反诉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浦镇康新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反诉。但反诉原告一直未缴纳反诉费,并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陈钰
人民陪审员梁钟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