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42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59551C。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2300弄28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93488298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