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1085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女。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