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703号
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车间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另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周子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