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8323号
申请人:****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车间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申请人****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8,52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8,52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秉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