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83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车间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83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8,52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之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8,529.85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鸿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夏紫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