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77号之一
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车间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23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3,31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3,311.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彬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周子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