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1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界路1号7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志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