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11号之一
原告: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界路1号7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志能,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董事长。
原告上海今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封控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及时送达、举证质证,且本案案情不宜继续进行线上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