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993号
原告:深圳市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F1栋8层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邓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原告深圳市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深圳市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祁昌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