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102民初2029号
原告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狄尔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狄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史狄尔公司与达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达明公司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依约收取相应价款。但,经双方结算,诉争的30000元款项属于史狄尔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而多支付的部分。在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劳务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价款的情形下,达明公司取得、占有该款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史狄尔公司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对史狄尔公司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达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跃男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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