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721号
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陈公路3666号6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8元,由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