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721号 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陈公路3666号6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8元,由原告上海驰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