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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0829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世界建材市场综合楼1幢8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诉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