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0829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世界建材市场综合楼1幢8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诉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恒云石工具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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