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冰晶制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冰晶制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沪0109财保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32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同济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被冻结银行存款160,323.12元,现申请人提出上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XXXXXXXXXXXXXXXX1217账号内银行存款160,323.12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闸北支行XXXXXXXXXXXXXXXX0378账号内银行存款160,323.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