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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6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沪0109财保2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3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名下交通银行上海同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上海浦发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上海银行上海川沙支行账号XX********均被冻结,被保全金额超过财产保全金额,故申请法院解除对前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发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及上海银行上海川沙支行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额保全为由要求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上海浦发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上海银行上海川沙支行账号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