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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28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6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下650,327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3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3,771.64元,由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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