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鼎承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5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鼎承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下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铁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河北鼎承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0609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99707.54元,期限为一年。河北鼎承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承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已调解结案,原告河北鼎承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定市满城区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707.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佟怡汲

书记员赵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