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194号

原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康仕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生物工程与新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明,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

法定代表人:李心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来,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系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无合同关系。该案件系因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替北京佰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人身赔偿义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与北京佰健机电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也并无牵连关系。(2020)湘1202民初6194号民事案件的案由是追偿权纠纷,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南门的商业楼**,故此案依法应当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本案纠纷中,两,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怀化市鹤城区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被,被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在长沙市岳麓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