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687305X8。
法定代表人:康仕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17052908T。
法定代表人:李心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来,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生物工程与新医药园区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3356391P。
法定代表人:徐小明,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6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报告,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家红
审判员 聂从容
审判员 蒲少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续维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