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5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亦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军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军营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水务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军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军营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公平公正的改判;2.诉讼费由金河水务公司、军营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金河水务公司在对街道混凝土路面施工时,未分析混凝土路面与老旧房屋的距离及混凝土的厚度、硬度,以及对老旧房屋造成的风险性,也未考虑紧挨老旧房屋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机械切割路面,切割小块后运输清理,不会有震动),而是直接采取锤击混凝土路面破除施工方式。首先已有施工方错误行为,根据施工前拍摄的照片与施工后出现的房屋损害对比,可以清晰看到对案涉房屋的破坏。金河水务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2.被告方只是对***、**提交的照片提出质疑,***、**在庭审时对此作出了质疑解答,可以去被损害的标的物现场对比,以证照片的真实性。但并未理睬,也未去查看核验。3.金河水务公司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出抹灰层上方的墙砖完好,是正常砖缝。施工前后照片对比,可作为有力的判定依据,和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不能驳回***、**的诉讼请求。4.经过一番查找,找到一张房屋后墙照片,清晰可见原后墙并未开裂、倾斜、瓦片松动。本案提到鉴定因不能提供补充材料未能进行,现已有该照片作为鉴定需要的补充材料,如需鉴定,***、**可重新提出对房屋后墙开裂、倾斜、瓦片松动是否由金河水务公司施工造成进行鉴定。
金河水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
军营村委会辩称,军营村委会不应赔偿,应由谁赔偿就由谁赔偿。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河水务公司、军营村委会对***、**不动产房屋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1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北京市延庆区某村村民,***系**母亲。2017年11月27日,**、***与**之兄**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位于延庆区某村某号院内的原有三间北房中居西二间以及西配房二间由被申请人**继承使用,**一间归被申请人***……。2022年8月23日,***、**认为,军营村委会在对街道进行上下水管道铺路施工过程中,造成其房屋承重墙开裂受损,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称涉案房屋是某号院内的三间北房,跟院内其它房屋无关,并明确损失是三层砖每个砖之间的变大的缝以及墙体倾斜的损失。金河水务公司主张墙体在施工前已经出现大裂缝,其拍照时忽略房檐,但***、**照片不能证明是其施工造成。军营村委会主张金河水务公司施工前挨着拍照取证,不是施工原因造成,即使能认定是施工造成的村委会也不担责,与村委会无关,施工是通过镇政府统一招标,跟村委会未签订任何协议。
另,***、**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村某号院内北房三间房屋后墙开裂、倾斜与金河水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出具因果关系比例并出具修复方案。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2月3日作出《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载明进行鉴定还需补充以下鉴定材料:案涉房屋屋檐部分在被告方施工前或施工初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资料等)。经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询问对《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的意见时,当事人回答上述鉴定所需补充材料无法提供。后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因此次鉴定确定无法提供上述要求补充的相关资料,故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以因无上述鉴定材料,其中心无法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确定案涉房屋屋檐部分在被告方施工前是否开裂,进而无法对上述委托事项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为由,终止此次鉴定。**、***认可该《终止鉴定告知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施工方提供的那张照片可以看出房檐下有一层砖是完好的没有开裂的;出示补充材料应该由施工方来出示,不能鉴定及不能提供照片的责任应在施工方;正规的施工方应该都会根据施工规范在施工前把房屋涉及有问题的地方都拍摄下来,避免施工后产生纠纷,故认为没有提供照片属于施工方原因,***、**家的房子平时谁也不会去拍摄照片,没有用途一般不会去拍。金河水务公司认可该《终止鉴定告知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因***、**未向鉴定中心出示相应的检材导致鉴定终结,责任不在其,应由***、**方承担不利后果。军营村委会认可该《终止鉴定告知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是否终止鉴定与村委会无关。因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该《终止鉴定告知书》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般系因侵权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引起,需要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如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有主观过错、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主张其房屋受损系因金河水务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但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足以证实上述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上述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但因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补充材料,鉴定程序终止,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故对于***、**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金河水务公司、军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向本院提交照片一张,***、**称该照片系2019年左右拍摄的案涉房屋照片,证明从照片中可以充分看出案涉房屋后墙在施工前是平整的,没有向后倾斜。金河水务公司认为该照片不属于新证据,且无法核实照片的拍摄时间,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军营村委会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认为与本案无关,施工队在施工前自行拍摄了照片,村委会并不清楚此事。
***、**主张上述照片符合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中要求的补充鉴定材料条件,并申请继续鉴定。本院将***、**提交的上述照片提供至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并向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问询该照片是否符合补充鉴定材料要求,以及是否能够就本次鉴定开展后续鉴定工作。某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鉴定说明函》,主要内容为:贵院本次移交的照片不符合我中心出具的《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中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我中心认为不具备开展后续鉴定工作的条件。
本院认为***、**提交的上述照片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的上诉请求进行,***、**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金河水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材料,亦无法认定上述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故***、**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