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威分公司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91号 申请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西侧1号楼21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45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号6070711046020230000719,保险金额5845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45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