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725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