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725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