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2779号之一
移送部门:本院萝岗法庭。
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2409房。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关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05元、诉讼保全费1956.66元。由于义务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2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