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

20执3771号本院民二庭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3771号
移送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本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94元,但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天平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3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桦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