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783号
原告:***,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慧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公)。
法定代表人:谢昌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芳,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艳   玫
审判员 李俊松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