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严云,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240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95151007C。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终22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2执5501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在(2020)粤01破申37号案件中裁定受理李晓峰对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2020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2执5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