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代理人:严云,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240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95151007C。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2执5712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在(2020)粤01破申37号案件中裁定受理李晓峰对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2020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2执5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