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343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阳鑫视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明君
书记员  张捷彧